|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类型、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应手续。

 

|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材料

  (一)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许可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二)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许可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三)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电子方式办理的,上传许可人、被许可人关于提前终止的协议或者书面声明。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许可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四)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材料:

  (1)《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许可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 具体要求

  (1)备案表应当打字或印刷。许可人/被许可人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3)关于许可类型选项:“普通许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商标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商标,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商标;“排他许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商标的范围内,将该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商标;“独占许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商标的范围内,将该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商标。若无勾选类型则视为普通许可。

  (4)一份备案表许可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共有商标的,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许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均应在备案表及附页盖章或签字。

  (5)商标使用许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未予以备案前可以撤回。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同意。

  (6)“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7)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视为放弃补正机会。

  (8)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相应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许可人;以电子方式办理的,以电子方式送达。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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