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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 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材料
1.《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证明被申请商标功能退化成为通用名称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 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每个商品或服务项目需要用分号隔开;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撤销申请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可再加附页),并同时附送证据材料。撤销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9.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
10.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提交申请时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并同时附送被申请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证据材料。
11.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12.“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申请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
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0571-28310601
服务QQ:809955712
服务邮箱:vip@pingken.com
工作时间: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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