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四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 商标无效宣告所需材料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商标选项等;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所有相关证据材料,相关文件等。

 

| 商标无效宣告小常识

      商标无效宣告是商标法赋予商标权权利人的一个保护商标的手段。企业注册商标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维护产品及品牌的知名度,进而彰显公司软实力。因而都会有选择地注册对公司影响重大的商标进行宣传和使用。但是,商标注册完成仅仅是商标确权过程的结束,对于注册成功之后的商标,仍然会存在着商标不合理使用而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企业应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打造,对可能影响自己商标申请或者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其无效。比如:1、先注册的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2、在先注册的商标为商品的通用名称的;3、在先注册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5、在先注册的商标是抢注人他人的商标;6、在先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企业字号权等。

      企业积极的采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既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维权公平竞争环境的手段。如果合理的运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进行维权、保护、品牌维护等,需要熟练商标法以及具有多年的商标实务经验,平肯知识产权代理人具有10余年商标实务经验,可以帮您诊断分析商标存在的风险以及商标无效宣告的策略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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