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与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 商标转让所需材料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

    (4)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死亡或终止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代理委托书,但接受商标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 商标转让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

    2.对于转让人名下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与申请转让的国内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一并办理转让。

    3.已作出审查结论(含已初步审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中的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参照注册商标一并办理转让。

    4.关于文件接收人:受让人为中国港澳台地区个人或企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不需填写联系地址,但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大陆地区国内文件接收人负责接收后继商标法律文件。

    5.关于联系地址:中国大陆地区受让人不需填写文件接收人栏,但应按需填写联系地址,用于接收后继商标法律文件。

    6.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7.对符合条件的转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当事人《缴费通知书》,当事人应按要求及时缴纳商标费用,否则不予受理该转让申请。

    8.转让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同时将转让事宜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9.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10.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11.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所有转让申请有关文件都送达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12.转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之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撤回。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的,应通过原代理机构办理撤回手续。

商标转让与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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