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类商“万能商标”误区致商标注册被撤,法院提醒理性申请‌

阅读:62 2025-04-17 12:13:46

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第35类服务商标的行政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原告威而德(日照)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因未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第6436450号“威而德DE WILD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该商标。威而德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未能改变被撤销的命运。

一、案情回顾

诉争商标权利人威而德公司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然而,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自制的合同、采购单、订单确认函和自行出具的商业发票真实性存疑,且显示形式单一,不足以证明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此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存在出口行为,但并未证明其从事了为帮助他人提升商品或服务销量的“替他人推销”服务。

二、法律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在第35类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被申请撤销。法院指出,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商业经营或管理提供帮助,以及提供广告宣传等服务,其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所需。因此,原告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了诉争商标。

三、法院判决

鉴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真实使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商标法对于商标真实使用要求的严格性,也提醒了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需理性对待,避免盲目跟风。

四、法官提示与官方指引

针对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量巨大的现象,法官提醒公众存在对第35类商标“万能论”的误区。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明确第35类服务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并指出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对于确实从事第35类服务项目的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后应做好证据留存工作,以应对商标被提起撤销申请的风险。

五、结语

此次案件再次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理性对待,避免盲目跟风所谓的“万能商标”。同时,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的留存和保管,以确保在面临商标纠纷时能够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只有这样,才能让注册商标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企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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