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 为什么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

  答辩是法律赋予您的权利同时也是您向商标局或商评委反驳对方观点的唯一途径,答辩都有严格的时效限制且不可延长,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仅仅依据对方的理由作出裁定,答辩人也将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最终可能导致丧失商标专用权。答辩需要:商标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异议答辩书要做到有理有据,每一个证据要对应相关的异议点,尽量做到准确、精炼。在商标无效答辩流程中,辩驳商标是否近似时,答辩人可以从商标的立意来阐述,引申到商标的标样图形或读音,指出其差异;在辩驳商品是否类似时,答辩人可以从商品的性质来进行说明,项目不同的产品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因此不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和使用。

 

| 商标异议答辩期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最后一天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一天。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商标异议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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