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商标驳回复审所需材料
商标驳回分为部分驳回和全部驳回,驳回的理由根据商标法的判断可以分为绝对驳回理由和相对驳回理由,一般来说,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是否成立,需要商标代理了根据具体案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分析,申请人如果需要驳回复审申请,可以第一时间将《商标驳回通知书》扫描给商标代理人进行免费的分析判断。商标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分析之后,认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所有相关证据材料,相关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