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商标撤三所需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2.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3.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 为什么要办理撤三

  “撤三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撤三制度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而“通用名称”通常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称、普遍使用以表示某类商品,如果被注册会导致市场混淆及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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